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66號
TNDV,113,司養聲,66,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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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顏宇正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第4項亦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 ,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 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 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於民國99年2月2 6日為收養人丙○○、甲○○(下稱收養人二人)收養,因收養 人丙○○於113年1月17日死亡、甲○○於103年3月3日死亡,聲 請人現欲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故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 許可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收養人除戶謄本及被收養人戶籍 謄本。查本件收養人二人死亡後均留有遺產,且聲請人亦為 收養人二人之繼承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收養人二人之遺 產稅核定通知書足證,則聲請人既以繼承人之身分繼承遺產 ,卻又聲請終止其與收養人二人間之收養關係,且如以回歸 本家為由終止收養關係,違背收養人生前收養意願,對收養 人難謂無顯失公平。雖聲請人另以「我現在與生父、生母同 住,終止收養後回復與原生家庭的關係,未來對照顧生父、 母或許比較方便」為由,祈請許可本件終止收養,然聲請人 之原生家庭中,除聲請人外,尚有一名子女,此有本院依職 權調閱之戶籍資料親等關連表存卷可參,則其本生父母尚有 其他子女可資奉養照顧下,並不因本件未終止收養,致生活 有陷於困頓之情形,況如聲請人欲陪伴本生父母,亦非終止 收養關係始得為之。從而,綜合衡諸上開情形,本件聲請對 收養人顯失公平,依首揭規定,駁回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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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