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66號
TNDV,113,司聲,266,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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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吳木壽


相 對 人 吳春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619號民事判決准予分割,並諭知訴訟费用由兩造各負擔 二分之一;嗣因相對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諭知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負擔乙節,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各案號卷宗查明無訛。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 ,自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17,533元 經本院通知由聲請人預納 2. 戶政規費 30元 同上 3. 地政規費 8,095元 同上 4. 合計 25,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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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