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林尚德
相 對 人 張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①500,000元②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 為112年10月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 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 金3,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 各1件、借貸契約書(兼借據)影本2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 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東區 新東 1779 3632 10000分之156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平台 面積 單位 001 4629 臺南市○區○○路00號之11 1779地號 13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商用 66.23 71.78 138.01 平方 公尺 14.23 13.5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47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平台 面積 單位 002 4630 臺南市○區○○路00號之12 1779地號 13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商用 44.74 44.74 89.48 平方公尺 13.39 14.2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47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