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3年度,141號
TNDV,113,司家聲,141,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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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林劉金刁 住○○市○里區○○路00巷00號
代 理 人 黃瓈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秋蓮


林美玉

林奇聲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黃林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增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丙○○、甲○○、丁○○○四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 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一億元以上 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 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請求酌增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 ,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分別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 死亡之日止,按月各給付新臺幣(下同)7,875元扶養費等 語,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主文載明,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 每月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7,875元,並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 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聲請人係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女性,其聲請時為92歲,參照內政 部統計處公告之111年度臺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6 .81年,是本件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 為2,574,180元(計算式:7,875元×4人×6.81×12月),按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 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爰確定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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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