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8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黃城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
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等資料
。惟相對人對第三人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
經本院裁定駁回,另指明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苓雅分公司址設高雄市苓雅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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