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8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城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第三人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
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
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
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
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
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一、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並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佐證
。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
保,形式上觀之,債務人現已非上開第三人之員工,難認債
務人對第三人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尚有薪資債權存在,該
部分標的無從執行。債權人對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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