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2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邱凱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邱凱臻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表明執行標
的,而查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聲請人所提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