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6345號
TNDV,113,司執,116345,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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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345號
債 權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債 務 人 鉦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燕惠


債 務 人 邱裕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並未陳明應執行之財產標的,而係請求查詢債
務人陳燕惠邱裕龍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開戶資料、保險
契約等財產資料後,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可領取債權,核
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
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陳燕惠邱裕
龍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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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鉦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