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2430號
TNDV,113,司執,112430,202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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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430號
債 權 人 張竣翔


債 務 人 許政毅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政毅位於高雄市鹽埕
之不動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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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