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430號
債 權 人 張竣翔
債 務 人 許政毅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
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且載
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此觀公證法第13
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是依該規定之公證書,必限於租期
屆滿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二、經查,債權人以110年度南院民公慶字第1623號公證書為執
行名義,聲請債務人應將門牌號碼台南市○○區○○里○○路0段0
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與伊。然雙方就系爭房屋
訂立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係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115年
8月31日止,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期間屆滿時,債
務人應返還房屋,若未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是以,該租賃
契約需至115年8月31日始屆滿,債權人以租賃契約於期限屆
至前已終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