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9020號
TNDV,113,司執,109020,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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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902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翁晟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翁晟晏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
係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勞工保險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勞保、存款及保險、
投保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之情形。又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地區,此有相對人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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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