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蔡增嘉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群哲律師
被 告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柏杉
被 告 王欽裕
蔡月琴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蔡宜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