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卓宸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零玖佰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71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259元 卓宸芝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224806元 卓宸芝 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003 新臺幣440331元 卓宸芝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4 新臺幣96558元 卓宸芝 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7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259元 卓宸芝 暨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24806元 卓宸芝 暨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40331元 卓宸芝 暨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96558元 卓宸芝 暨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