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95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債 務 人 杜玟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
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九
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陸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
九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四三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四三計算,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六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三五七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一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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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