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瑛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所明文。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
51,064元,屬資遣費及加班費,原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0元【
計算式:2,490元×(1-2/3)=830元】。另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三
項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財產權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0元(計算式:
830元+4,500元=5,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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