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朱繡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紋諒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假處分,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 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