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黃淑妤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 尤筠惠
失 蹤 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正雄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正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正雄(年籍詳主文),失蹤前最後住 ○○○市○區○○路000號0○○○○○○○東區辦公室),惟失蹤人已多年 行方不明,且在民國98年10月6日由其女甲○○申報失蹤,臺 南○○○○○○○○亦於113年6月25日函附失蹤人資料至聲請人,又 失蹤人已於98年10月6日由警受理為失蹤人口,已滿7年。為 此,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 催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南○○○○○○○○函、「親屬 、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戶籍謄本、「查無入出境紀 錄」、「社會安置機構查無安置紀錄」、「殯葬管理機關查 無殮葬紀錄」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查臺南市殯葬管理所 、臺南市警察局、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勞保 與就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 出境資訊查詢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 卷可佐,均查無失蹤人之紀錄,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於 法相合,應予准許。從而,本院准予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 公示催告,並定公告方法及陳報期間,昭示陳報義務,裁定
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