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4號
TNDV,112,重訴,54,2024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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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鄭新輝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南市流浪動物愛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林煒宬
訴訟代理人 郭順雄
毛小玲
被 告 陳美照

特別代理人 毛小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已解除委任)
複 代 理人 張琳婕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陳文一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宋寶珍
陳瑪玲

蔡榮仁

吳韋儒

沈秀雲
郭金鶯
鄭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 30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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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