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66號
TNDV,112,訴,266,2024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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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盈圻

法定代理人 周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9月2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 資料明細、答詢表、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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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