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原 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廖明鋒 廖順安 廖順進 蔡淑珍 吳鴻 訴訟告知人 江黛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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