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84號
TNDV,111,訴,1184,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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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黃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黃信山
黃信助
黃文鴻
黃揮才
張素品
黃揮羣
黃豐
黃奕閔
沈淑枝
黃漢明
楊錦美
黃文通
黃文進
黃文正
黃仕佳
黃仁傑
黃惠敏黃蔡金治之繼承人

黃明德黃蔡金治之繼承人

黃熙晶黃蔡金治之繼承人

黃明生黃蔡金治之繼承人


吳素琴
黃怡榕
黃聖福
沈澄宇
程美麗
程美琪
程玫
黃文欽

黃基嵩黃留蘭之繼承人



黃基宏黃留蘭之繼承人



黃志鵬
廖淑琴
黃建勛
黃薏芸
黃仁祥
素芬
林翊忻
陳韋丞
高枝正
高錦德
張竣
吳政隆
蔣曉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0分,於民事第18法庭進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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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