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61號
TNDM,113,附民,561,202409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1號
附民原告 鄭婷
附民被告 王春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2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