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陳麗娟(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顏雅嫺律師(法扶)
附民被告 林庭安(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四、經查,被告林庭安被訴詐欺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24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82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判 決附卷可稽,依上列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 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