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附民原告 林宥阡
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律師
附民被告 簡瓊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4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