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95號
TNDM,113,附民,1595,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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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95號
附民原告 孫丕江 住○○市○○區○○街0段00巷00號5樓


附民被告 吳建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6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 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 ,有既判力;原告之訴,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已於民國 113年7月16日判決,並於113年9月2日確定,有該判決及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證,是原告於113年9月11日復就同一 起訴犯罪事實所生同一法律關係,再行向同一當事人即被告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明顯是就已經判決確定之訴訟標的 再行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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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