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91號
TNDM,113,附民,1591,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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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591號
附民原告 陳靖諠
楊秀玲


劉家豪
附民被告 方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後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4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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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