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1號
附民原告 楊甜微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許哲委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4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