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葦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9
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葦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