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485號
TNDM,113,金訴,1485,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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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葦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9
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葦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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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