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THAMLAO WITHUN(威通)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護照號碼應更正為AC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當事人欄內關於護照號 碼原記載為AC909020號,應更正為AC0000000號。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