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許基發
(送達代收人:黄正男
被 告 柯灃
上列被告柯灃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