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王銀河
被 告 王詮憲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王銀河以被告王詮憲涉犯侵占罪嫌提起自 訴,然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有 刑事自訴狀1份在卷(詳本院卷第5至8頁)可稽,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