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莊惠博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莊惠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莊惠博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上開 規定,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序顯有欠缺,爰依法命自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 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