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727號
TNDM,113,聲,1727,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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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WINARSIH(中文姓名:薇娜西,印尼籍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受 刑 人 AAN SEPTIANTO(中文姓名:阿安,印尼籍) 男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113年度執字第460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WINARSIH(薇娜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WINARSIH(薇娜西,下稱具保人)因 受刑人即被告AAN SEPTIANTO(阿安,下稱被告)不能安全 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 等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 事保證金通知各1紙附卷可稽(附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卷〈下稱執行卷〉內)。嗣被告經本院 以113年度交簡字第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3 萬元確定,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被告執 行,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卻未依時到案執 行,復拘提無著,具保人亦表示已與被告離婚且無法聯繫上



被告,又被告業於民國113年6月24日經登記為失聯現尚未查 獲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被告 之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結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被告、具保人之送達 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304435 55號函暨所附之拘票及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被告之在監在 押紀錄表、被告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財產及所得 結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移民署雲端資 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 憑(附於執行卷、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27號),被告已有 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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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