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慧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慧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羅慧潔定應執行刑案 件一覽表,下同)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 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 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 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經考量被告犯罪之時間、地點、方 法、類型等情,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