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676號
TNDM,113,聲,1676,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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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76號
聲 明 人
即 受刑 人 楊宗德


上列聲明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字第6422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 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管轄法院。
三、查聲明人楊宗德因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另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4551號、113年度執 再字第328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及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 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聲明人僅就違 反洗錢防制法部分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部 分,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1千元折算1日,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台上字第3222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執字第6422號指揮執行,固經本院調卷審認。然依照上 開說明,本院並非具體諭知上述主刑之法院,而非屬刑事訴 訟法第484條規定所指聲明異議之管轄法院。聲明人遽向本 院聲明異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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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