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志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志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志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 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倘犯罪之一部分 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尚不得以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而 予以駁回,僅已執行部分,不得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 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 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 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 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 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 制加重原則,就聲請併定執行刑之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 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資為量 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 之規範,並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 其結果實質正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並兼顧刑罰衡平原 則,亦即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2罪,經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 認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為 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無須經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得合併 定應執行刑。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12年6月21日、107年7月中旬至同年月 29日,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並兼衡罪責相當、 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反應 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衡酌整體犯罪過程各罪彼此間之關 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 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定應執行刑之 限制加重原則,暨經本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函詢受刑人陳述 意見後,受刑人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刑事庭通知書、送達證 書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535號卷第17頁、 第19頁)等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2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刑,定其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依受刑人前科紀錄 所載,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仍 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 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6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97號 112年7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97號 112年8月29日 2 非法處理廢棄物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7月中旬至同年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4號 113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4號 113年7月10日 備註:編號1有期徒刑部分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