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靖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毛靖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不含鑑驗耗損部分)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不含送驗耗損部分)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毛靖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4條第4項之持有大麻種子罪。 被告係以一持有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政策, 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大麻種子,所為誠值非難,惟考 量被告為警查獲後均坦認犯行,係為供自己施用而持有,並 無證據證明有將所持有之毒品再流入社會或再更犯他罪,犯 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生之危害尚在可控制之範圍內,兼衡其 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暨其於 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沒收之說明: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 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 優先適用。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確檢出分別含有如附表「鑑驗結果」欄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等情,有該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
30300108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24頁),是前開扣 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無訛,是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毒品之包裝袋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 完全析離,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與第二級毒品 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種子,雖非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惟依同條例第14 條第4項規定,仍不得持有,而為違禁物,仍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送驗耗損之種子已檢驗用 罄,自無庸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核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聯, 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大麻種子 9顆 逢機抽樣7顆進行DNA檢測鑑定物種與發芽率試驗。發芽試驗結果送檢種子之發芽率為71.4%,而經檢測核DNA片段序列,送檢種子應為大麻無誤。 2 煙彈 5個 含包裝袋。 以溶洗方式進行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 3 郵票 1片 含包裝袋。 以溶洗方式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檢品用罄。 4 電子煙主機 1支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902號
被 告 毛靖騰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11 樓之5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21樓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毛靖騰明知第二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LSD)均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大 麻種子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明文禁止持有之物 品,依法均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之犯意,於民國000 年00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大師球MA STER」之人購入含有大麻成分之煙彈5個(毛重70.4公克) 、大麻種子9顆(毛重0.56公克)、LSD毒郵票1片(毛重0.36公 克)而持有之。嗣於113年2月1日18時15分許,經警持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至毛靖騰位在臺南市○區○○路000號21樓之居所執 行搜索,當場扣得電子煙主機1支、大麻煙彈5個、大麻種子 9顆、LSD毒郵票1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毛靖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113年聲搜字第187號)、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 現場查獲照片(含扣案物品照片)共8張在卷可參。又扣案
之種子9顆,經送驗結果,確認為大麻種子,發芽率為71.4% ,而扣案之煙彈及LSD毒郵票1片,經送驗結果均確檢出第二 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成分反應,此有農業部生物多樣性 研究所113年3月21日農生植字第1136520071號函、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08號鑑驗書 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毛靖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4條第4項之持有大麻種子等罪 嫌;被告係於同時、地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及 大麻種子,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至扣案之煙彈5個及LSD毒郵票1片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扣案之大麻種子及電子煙主機,屬違禁物,請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 雅 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