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3078號
TNDM,113,簡,3078,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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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朝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7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朝勝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印古神油外用延時噴劑」240瓶、「耐時王外用延時噴劑」120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 藥罪。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輸入禁藥 ,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輸入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印古神油外用延時噴劑」240瓶、「耐時王外用延時 噴劑」120瓶,均為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且係被告所有供 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卷內資料,復無證據可資證明上開扣 案物業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附錄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346號
  被   告 李朝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李朝勝原應注意「印古神油外用延時噴劑」、「耐時王外用 延時噴劑」含有西藥Tetracaine之成分,係屬藥事法所規範 之藥品,需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 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非法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規定 之禁藥,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於112年11月11日前某時, 透過網際網路向大陸地區「淘寶」之網路賣家購買含禁藥成 分之「印古神油外用延時噴劑」、「耐時王外用延時噴劑」 並輸入臺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取得上開產品送驗 檢出內含Tetracaine禁藥成分,遂得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朝勝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另 案共犯賴麒鴻之供述、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基隆關化驗報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扣 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資佐證 。堪信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所涉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李朝勝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 藥罪。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孫 昱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 宜 賢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3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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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