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添直(原名詹佑揚)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調偵緝字第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添直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第8至9行所載:「至自動付款機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 91萬元」,補充為:「至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之自動付 款機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91萬元」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身為告訴人陳盈宏上司,竟侵占遭受職業災害告訴 人之保險理賠金,且被告侵占告訴人保險理賠迄今已逾3年 ,然僅少額償還,仍積欠高達新臺幣(下同)70餘萬元之保 險理賠,且被告於偵查中雖表明有和解意願,然竟未到場與 告訴人調解,顯無賠償誠意;雖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仍不應 輕縱;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3,000元折算一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被告侵占告訴人所有之保險理賠金91萬元後,已返還部分金 額,依告訴人警詢及偵查中所陳,金額共計147,027元(124 ,027+23,000=147,027元),扣除上開被告已返還之金額後 ,餘款762,973元乃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緝字第34號
被 告 詹添直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詹佑揚) 住○○市○○區○○路000號(○○○ ○○○○○○○○○辦公處) 居○○縣○○鎮○○路0段000巷00弄 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添直為陳盈宏任職於○○科技有限公司之上司。緣陳盈宏於 民國110年4月19日因工安事故致傷後,遂將其名下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提 款卡(含密碼)、存摺、印章交付並委由詹添直辦理相關保險 理賠,而經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6月16日將新 臺幣(下同)91萬917元理賠金匯入上開陳盈宏國泰世華帳戶 後,詹添直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陸 續於附表所示時間,至自動付款機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 計91萬元後,即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嗣因陳盈宏發現 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盈宏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詹添直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陳盈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支票1張、借款契約(借據)1張、告訴人國泰世華帳戶存摺 內頁、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嫌。被告本件提領 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實施,所侵害者亦係同一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故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惠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 威 志
附表
編號 日期 提領金額 1 110年6月17日14時53分 10萬元 2 110年6月17日14時54分 10萬元 3 110年6月18日13時20分 10萬元 4 110年6月18日13時22分 10萬元 5 110年6月19日10時44分 10萬元 6 110年6月24日16時25分 2萬元 7 110年6月24日16時26分 9萬元 8 110年6月27日11時55分 10萬元 9 110年6月27日12時33分 10萬元 10 110年6月28日8時35分 9萬元 11 110年7月2日9時43分 1萬元 共計9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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