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507號
TNDM,113,簡,2507,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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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3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凱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等同新臺幣壹仟零參拾捌元之不法利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建凱因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甲車)之車牌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遭吊扣,竟隨 即於112年11月20至30日間某日,自社群軟體臉書社團「權 利車交流中心」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向年籍姓名 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下稱本 案偽造車牌)2面,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 利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將本案偽造車牌2面懸掛於 甲車前後,於112年11月30日至112年12月19日止,接續駕駛 甲車行駛於道路上而行使之,期間陳建凱於附表所示時間駕 駛懸掛本案偽造車牌之甲車行駛在附表所示國道路段時,以 懸掛偽造車牌之方式,使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辦理高 速公路電子收費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 陷於錯誤,誤認甲車為邱貞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 輛(下稱乙車),因而對邱貞玉徵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費用 (扣除優惠里程及ETAG繳費折扣後共扣款376元,其餘未及 向邱貞玉徵收),陳建凱藉此獲得免繳如附表同額使用國道 費用之不法利益1,038元(已扣除每日優惠里程20公里),足 生損害於邱貞玉、遠通公司對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公路監 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二、本件證據:
(一)被告陳建凱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邱貞玉於警詢之指述。
(三)甲車、乙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四)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蒐證及現場照片。




(五)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就乙車查詢之通行費紀錄列印及車輛 通行扣款明細各1份、計程通行費試算1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四、被告自112年11月20日至30日間之某日起至同年12月19日遭 查獲止,持續、反覆行使本案偽造車牌2面,然其主觀上係 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而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侵害同一之法益,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係 以一行使偽造車牌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 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因甲車牌照因違規遭吊扣,不司依法循正當管道 尋求其他車輛供己使用,竟無視上開公權力所為處分,購買 假車牌懸掛使用,並因此獲得不法利益,所為實屬不該,惟 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再兼衡其所詐得財物之利益非 鉅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小康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扣案之本案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犯罪所 得即為附表所示之通行費用共計1,038元,並未扣案,故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日期/時間 國道通行路段 徵收費用 1 112年11月30日7時45分起至8時9分許 國道一號南下下營系統至高科 102.2元-優惠里程24元=78元。 112年11月30日17時56分起至18時19分許 國道一號北上高科至下營系統 2 112年12月1日7時35分起至8時16分許 國道一號南下下營系統至瑞隆路出口匝道 163.5元-優惠里程24元=140元。 112年12月1日15時18分起至15時56分許 國道一號北上五甲系統至麻豆 3 112年12月4日8時30分起至9時1分許 國道三號南下官田系統至屏東 146.6元-優惠里程24元=123元。 112年12月4日18時29分起至18時53分許 國道三號北上屏東至官田系統 4 112年12月6日8時13分起至8時35分許 國道一號南下下營系統至高科 102.2元-優惠里程24元=78元。 112年12月6日17時26分起至17時51分許 國道一號北上高科至下營系統 5 112年12月7日7時23分起至8時7分許 國道一號南下下營系統至高雄瑞隆路出口匝道 200.3元-優惠里程24元=176元。 112年12月7日12時21分起至12時35分許 國道一號北上五甲系統至高科 112年12月7日16時49分起至17時26分許 國道一號北上高科至嘉義系統 6 112年12月8日7時12分起至7時55分許 國道三號南下官田系統至南州 199.7元-優惠里程24元=176元。 112年12月8日12時37分起至13時16分許 國道三號北上南州-崁頂至長治 112年12月8日17時15分起至17分41分許 國道三號北上九如至官田系統 7 112年12月11日7時40分至7時57分許 國道三號南下官田系統至燕巢系統 115元-優惠里程24元=91元。 112年12月11日17時43分起至18時3分許 國道三號北上燕巢系統至官田系統 8 112年12月18日8時5分起至8時44分許 國道三號南下官田系統至林邊 112.3元-優惠里程24元=88元。 9 112年12月19日16時9分起至16時58分許 國道三號北上林邊至官田系統 112.3元-優惠里程24元=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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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