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泊鋒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49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訴字第364號),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泊鋒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其餘 被告另經本院判決)。
二、核被告陳泊鋒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爰審酌被告從事本案賭博之動機、手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364號卷第1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9492號
被 告 黃語唯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予穠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呈紹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彥融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泊鋒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語唯、宋予穠、胡呈紹、李彥融為朋友關係,其等共謀以 賭博牌局詐欺之手段,獲取不法利益,先由黃語唯於民國11 2年9月14日11時許起以暱稱「佩佩」透過「Omi」交友軟體 與陳泊鋒進行聊天交友對話,俟確認陳泊鋒生活較為單純且 無相關賭博經驗後,邀約陳泊鋒碰面用餐,並以言詞引誘陳 泊鋒於碰面時一同賭玩「大老二」牌局。112年9月14日23時 許,黃語唯、宋予穠先行到達約定碰面之處所即臺南市○區○ ○路0段00號悠然居生活茶坊,陳泊鋒到場後與黃語唯、宋予 穠在前開悠然居生活茶坊之公共場所聚賭,以撲克牌1副為 賭具賭玩「大老二」牌局,嗣胡呈紹、李彥融亦抵上址,胡 呈紹並加入賭局,全程由黃語唯、 宋予穠主導賭博及計算 方式,迨112年9月15日1時9分許,黃語唯等人聲稱陳泊鋒最 終賭輸新臺幣(下同)10萬5160元。因陳泊鋒身上現金不足 ,李彥融向陳泊鋒恫以:站好,今天要結完帳才能走等語, 致陳泊鋒心生畏懼,前往臺南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西門 門市內ATM自動櫃員機,自其名下帳號000000000000號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 2萬元、1萬6000元(以上合計10萬6000元),提領時黃語唯
在陳泊鋒身後監視,宋予穠、胡呈紹、李彥融則在前揭超商 門口守候,迨陳泊鋒提領完畢,黃語唯、宋予穠、胡呈紹、 李彥融在超商門口圍住陳泊鋒,陳泊鋒迫於無奈,當場將提 領所得其中10萬5100元交予黃語唯。嗣該超商店員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經警於112年9月15日4時50分許,在上開超商 當場逮捕黃語唯、宋予穠、胡呈紹、李彥融,並扣得賭具撲 克牌一副及現金10萬5100元。
二、案經陳泊鋒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語唯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其與被告宋予穠、被害人陳泊鋒於前揭時、地以撲克牌為賭具賭玩「大老二」牌局,嗣被告胡呈紹、李彥融亦到場,被告胡呈紹並加入賭局,被害人陳泊鋒最終賭輸10萬5160元。 2、被害人陳泊鋒在上開西門門市提領現金,並交付其中10萬5100元予其收受。 2 被告宋予穠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其與被告黃語唯、被害人陳泊鋒於前揭時、地以撲克牌為賭具賭玩「大老二」牌局,嗣被告胡呈紹、李彥融亦到場,被告胡呈紹並加入賭局,被害人陳泊鋒最終賭輸10萬5160元。 2、被害人陳泊鋒在上開西門門市提領現金,並交付其中10萬5100元予被告黃語唯收受。 3 被告胡呈紹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黃語唯、宋予穠、被害人陳泊鋒於前揭時、地以撲克牌為賭具賭玩「大老二」牌局,嗣其與被告李彥融亦到場,其有加入賭局,被害人陳泊鋒最終賭輸10萬5160元。 2、被害人陳泊鋒在上開西門門市提領現金,並交付其中10萬5100元予被告黃語唯收受。 4 被告李彥融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黃語唯、宋予穠、被害人陳泊鋒於前揭時、地以撲克牌為賭具賭玩「大老二」牌局,嗣其與被告胡呈紹亦到場,被告胡呈紹有加入賭局,被害人陳泊鋒最終賭輸10萬5160元。 2、被害人陳泊鋒在上開西門門市提領現金,並交付其中10萬5100元予被告黃語唯收受。 5 被告兼被害人陳泊鋒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6 證人洪雯雅於警詢之證詞 被告黃語唯、被害人陳泊鋒於前揭時、地進入統一超商西門門市後,被害人陳泊鋒提領款項,被告黃語唯跟在後面,前後共2次,其感覺情況有異,遂報警處理。嗣被告黃語唯、被害人陳泊鋒步出門市後,被告黃語唯、宋予穠、胡呈紹、李彥融等4人圍住被害人陳泊鋒,直至警方到場為止。 7 證人吳柏璋於警詢之證詞 被告黃語唯、宋予穠、胡呈紹、李彥融、被害人陳泊鋒於112年9月14日23時許進入悠然居生活茶坊點餐聊天,沒注意到其等在做什麼。翌(15)日1時許,被害人陳泊鋒付款後,其等一同走出店外等情。 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照片。 本案賭博之賭具及扣得之現金。 9 悠然居生活茶坊監視錄影紀錄截圖 被告黃語唯、宋予穠、胡呈紹、李彥融、陳泊鋒出入該茶坊之事實。 10 上開統一超商監視錄影紀錄截圖 被告黃語唯、宋予穠、胡呈紹、李彥融於前揭時、地圍住被害人陳泊之事實。 11 被告黃語唯(即暱稱「佩佩」之人)與被害人陳泊鋒之對話紀錄截圖 被告黃語唯透過「Omi」交友軟體與被害人陳泊鋒進行聊天交友對話,邀約被害人陳泊鋒在悠然居生活茶坊碰面用餐,並以言詞引誘被害人陳泊鋒於碰面時一同賭玩「大老二」牌局之事實。 12 帳號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交易明細資料 左列帳戶於112年9月15日遭人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1萬6000元(合計10萬6000元)之事實。 1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8號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63等號起訴書各1件 被告宋予穠前因同一犯罪模式涉犯賭博、詐欺、恐嚇取財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等所為,係犯下列法條:
⑴黃語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第339條之4條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 取財罪嫌。
⑵宋予穠: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第339條之4條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 取財罪嫌。
⑶胡呈紹: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第339條之4條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 取財罪嫌。
⑷李彥融: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⑸陳泊鋒: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吳 毓 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