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81號
113年度易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乾生
指定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0544號、113年度偵字第10945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
字第14866號、113年度偵字第15390號、113年度偵字第15722號
),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兄弟關係,因被告 於民國113年2月29日12時許,在臺南市○市區○○里○○000○00 號前對告訴人乙○○叫罵,以此方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告 訴人乙○○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並 由該院於113年3月7日核發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2號民事暫 時保護令予被告,裁定令被告不得對告訴人乙○○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對告訴人乙○○為騷擾之行為 ,被告應於113年4月12日上午9時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樓少 年輔導教室報到及接受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習。詎被告知 悉前開民事暫時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之行為:㈠被告於113年3月26日6時32分許,在臺 南市○市區○○里○○000○00號前,不斷指責告訴人乙○○騙錢、 侵占財產,及要求告訴人乙○○還錢,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乙 ○○,致告訴人乙○○不勝其擾,而違反前開民事暫時保護令。 ㈡被告於113年3月28日6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前,指責告訴 人乙○○侵占財產,並要求告訴人乙○○歸還遭侵占財產,以此 方式騷擾告訴人乙○○,致告訴人乙○○不勝其擾,而違反前開 民事暫時保護令。因認被告均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追加起訴意旨則以:被告係告訴人乙○○、林義宏之兄長,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前對告訴人 乙○○、林義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 3年4月22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45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 得對告訴人乙○○、林義宏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亦不得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
為1年,且於113年4月27日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 派出所警員告知上開保護令之主文內容,詎被告仍分別為下 列行為:㈠被告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5月6日10時 許,在告訴人乙○○位於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倉庫前 ,不斷以臺語指責告訴人乙○○侵占祖產、夭壽、土匪頭等語 ,以此方式對告訴人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保 護令。㈡被告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113 年5月12日6時許,在告訴人乙○○位於臺南市○市區○○里○○000 ○00號住處門口前,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下, 不斷以臺語辱稱告訴人乙○○侵占祖產、夭壽、土匪頭等語, 旋又前往告訴人林義宏位於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住 處門口前,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下,不斷以臺 語辱稱告訴人林義宏侵占祖產、夭壽、不是人、禽獸等語, 以此方式貶損告訴人乙○○、林義宏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對 告訴人乙○○、林義宏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㈢被告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5月14日5時50分許 ,在前揭㈠所述之倉庫前,不斷以臺語指責告訴人乙○○霸佔 祖產、土匪頭等語,以此方式對告訴人乙○○實施精神上不法 侵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因認被告就前揭㈠、㈢所述均涉犯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就前揭㈡所述 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及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於113年8月29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個人 除戶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首 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郁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