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552號
TNDM,113,易,1552,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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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芝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147
號、113年度偵字第19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芝馨犯竊盜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八「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胡芝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 下列行為:
 ㈠胡芝馨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地,均乘無人注意之機會 ,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由領班陳玟如、店長 黃永坤管領之物得逞,旋即離去(各次之時間、地點及犯罪 所得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嗣因陳玟如盤點時認數量 異常,觀看監視器後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循 線查獲上情。
 ㈡胡芝馨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時、地,乘無人注意之機會,徒手 竊取貨架上如附表編號8所示由店長陳奕勛管領之物得逞, 隨即離去(該次之時間、地點及犯罪所得詳如附表編號8所 示);嗣因陳奕勛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循線 查悉上情,並扣得其中袋蒜1袋、番茄2顆(已發還陳奕勛領 回)。
二、案經陳奕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下稱永康分局 )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及被告胡 芝馨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 有證據能力;又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 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 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 人即被害人陳玟如、陳奕勛於警詢中證述遭竊之過程明確( 警卷㈠即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277688號卷第15至18



頁,警卷㈡即同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349965號卷第11至1 9頁)。且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編號1至7所示犯行部分 ,有失竊物品明細表(警卷㈠第21至23頁)、監視器錄影畫 面擷取照片(警卷㈠第29至53頁)、被告穿著及特徵之監視 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㈠第54頁)、被告騎乘之機車照 片及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㈠第54至56頁)在 卷可稽;就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8所示犯行部分,則 有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㈡第21至25頁 )、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㈡第29頁) 、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警 卷㈡第31至57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㈡第83頁)附卷 可查。綜上證據,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時、地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各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時、地所為之各次竊盜犯行,係於 不同日期分別起意為之,其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 併罰(共8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前科,仍不知悛悔,亦不思以正 途獲取所需,再度隨意竊取他人之物而違犯上開8次竊盜犯 行,足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未能自 前案記取教訓,且其所為造成各被害人之財物損失,危害社 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全 部犯行不諱,部分財物已尋獲並發還被害人領回(詳後述) ,兼衡被告行竊之動機及手段、所竊物品之價值、所造成之 損害,暨被告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現無業,仰賴國民年金 生活,子女均已成年(參本院卷第52頁)之智識程度、家庭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於2個月內違犯上開8次犯 行,犯罪頻率非低,但被告所犯均係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 犯罪之原因、情節均相同或類似,同時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 人之人格與犯罪傾向,及刑罰衡平、責罰相當原則,整體評 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 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被告竊得之物,如下述已發還者外,均 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本件沒收,不影響於第 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 關法律規定辦理。
㈡被告所竊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中之袋蒜1袋、番茄2顆,因已 發還被害人陳奕勛領回(參警卷㈡第29頁),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郁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地點 犯罪所得 罪刑及沒收 1 113年3月29日15時54分許 址設臺南市○○區○○街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永康大灣店 統一瑞穗低脂鮮乳1瓶、青蔥2包、空心菜1包、小黃瓜2盒、牛肉火鍋肉片1盒、柳葉魚1包、冷藏空運鮭魚(去骨)1包、NONO免洗內褲3包、究巢動福白殼蛋1盒、豬背骨1盒、生薑1盒、辣椒1盒、玉米筍1盒、豬胛心1盒、豬肉火鍋肉片1盒、馬鈴薯2包(價值共1,458元)。 胡芝馨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左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4月2日16時許 同上 青蔥2包、黑橋牌一口小香腸(蒜味)1盒、黑橋牌一口小香腸(德式乳酪)1盒、林鳳營高品質鮮乳1瓶、里肌肉塊1盒、香蕉1串、蘿蔔2條、裸賣蔬果1包、青江菜2包、黃金鮮腐竹1包、川果白殼蛋1盒、小黃瓜1盒、青花菜1包(價值共1,048元)。 胡芝馨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左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4月5日16時3分許 同上 五香蒸肉粉3盒、青菜1包、花生麻糬1盒、吳郭魚1盒、五花肉條1盒、有機洋菇1盒、魚丸1盒、滷豆腐1盒、玉米筍2盒、櫛瓜1包、青花菜1包、每日蔬食1包(價值共837元)。 胡芝馨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左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3年4月11日15時56分許 同上 統一瑞穗低脂鮮奶1瓶、究巢動福白殼蛋1盒、肉魚2盒、腐竹1包、Mocodo無痕內褲2件、卜蜂美式雞塊1包、加仕沛鈣PX維生素錠1瓶(價值共1,900元)。 胡芝馨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左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3年4月13日15時58分(起訴書記載為38分)許 同上 林鳳營高品質鮮乳1瓶、大武山履歷初卵蛋(白)1盒、腐竹1包、青蔥1包、土魠切片1盒、豬肉片1盒、豬小排1盒、花生麻糬1盒、加仕沛鈣PX維生素錠1瓶、健康補給站機能活菌1盒(價值共2,312元)。 胡芝馨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左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3年4月17日15時56分許 同上 花生麻糬1盒、統一瑞穗低脂鮮奶1瓶、大武山履歷初卵蛋1盒、馬桶清潔球1盒、奧利塔精緻橄欖油1瓶、手工嫩香豆干1盒、青花菜1包、玉米筍1盒、基隆手工天婦羅片1盒、蒜仁1包、青蔥1包、青菜2包、豆芽1包、白蝦1盒、里肌肉塊1盒(價值共1,659元)。 胡芝馨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左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3年4月20日15時58分許 同上 愛鴨族皮蛋1盒、統一瑞穗低脂鮮奶1瓶、中華有機豆腐1盒、大武山履歷初卵蛋1盒、青蔥1包、冷藏鮭魚輪切1盒、船凍透抽1盒、大茂大土豆麵筋1罐(價值共708元)。 胡芝馨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左列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3年5月17日16時2分許 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北海道生鮮超市大灣店 韭菜花1把、韭菜1把、蔥1把、洋蔥1顆、五花肉1盒、豬前腳1盒、袋蒜1袋、鯖魚1條、番茄2顆(價值共841元;如扣除嗣後發還之袋蒜及番茄,價值共687元)。 胡芝馨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韭菜花壹把、韭菜壹把、蔥壹把、洋蔥壹顆、五花肉壹盒、豬前腳壹盒、鯖魚壹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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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