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215號
TNDM,113,易,1215,202409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冠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115
2號、第214號、第438號、第1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冠均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周冠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竊取如 附表一所示之物得手後離去。
二、案經謝宜玲黃永森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暨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屬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證據作 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證據 在卷可稽 ,另有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 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證明確,被 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竊盜罪。上開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共7罪)。
 ㈡查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於 111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據檢察 官於本院審理時指明及舉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其於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 告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猶故意再犯本案相同 罪質之罪,堪認其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考 量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 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意識 ,所為甚無足取;兼衡其犯罪動機、年紀、素行(不包括上 開構成累犯部分,另犯其他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詳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學歷為國 中學歷)、家庭(離婚、子女均成年)、經濟狀況(入監前 職業為臨時工、日薪約新臺幣1千4百元、工作一日休息三日 )、犯罪方法及所生結果、坦承犯行之態度、竊取財物之種 類、價值及部分物品已發還告訴人謝宜玲黃永森(詳如附 表二所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犯 罪時間、地點、方法等犯罪情節及所生侵害,定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 物,均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物, 雖亦為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因上開物品已經發還予告訴 人謝宜玲黃永森,有遺失物認領保管單2份在卷可稽,爰 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犯罪方法 (民國) 證據及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方祥嫻 (未提告) 於112年11月7日15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小腳腿門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老子有錢-老子福運包2包(起訴書誤載,逕予更正),僅提出其餘商品結帳後離去。 ①方祥嫻之供述(警一卷第9頁至第15頁) ②監視器翻拍照片19張、現場照片2張(警一卷第7頁、第33頁至第51頁) ③統一超商小腳腿門市電子發票存根聯3張(警一卷第27頁至第31頁) ④周冠均與528-HEB號普通重型機車照片2張、528-HEB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一卷第51頁至第82頁、第55張) 周冠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於112年11月10日12時3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小腳腿門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老子有錢-老子有錢包l包、老子有錢-老子新奇包l包,僅提出其餘商品結帳後離去。 周冠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於112年月10日17時5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小腳腿門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老子有錢-老子久久包3包、老子有錢-財源滾滾包1包,僅提出其餘商品結帳後離去。 周冠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胡菱雅 (未提告) 於112年12月9日18時2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新民門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發熱衣1件得手後離去。 ①胡菱雅之供述(警二卷第9頁至第11頁) ②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警二卷第15頁至第23頁) ③周冠均與528-HEB號普通重型機車照片2張、528-HEB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一卷第51頁至第82頁、第55張) 周冠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潘健弘 (未提告) 於113年2月7日9時5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勝門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老子有錢-招財包8包,僅提出其餘商品結帳後離去。 ①潘健弘之供述(警三卷第7頁至第9頁) ②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現場照片1張(警三卷第11頁至第23頁) ③統一超商東勝門市電子發票存根聯1張(警三卷第25頁) ④周冠均與528-HEB號普通重型機車照片2張、528-HEB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一卷第51頁至第82頁、第55張) 周冠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謝宜玲 (有提告) 於113年4月5日15時5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量販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FILA慢跑鞋1雙、妮維雅奇肌雙管精粹凝乳1罐後離去。 ①謝宜玲之供述(警四卷第7頁至第9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4張、遺失物認領保管單1張(警四卷第41頁至第47頁、第71頁、第77頁至第79頁、第51頁) 周冠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黃永森 (有提告) 於113年4月5日16時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量販店中之日藥本舖,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止痛藥錠1盒後離去。 ①黃永森之供述(警四卷第13頁至第14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1張、遺失物認領保管單1張(警四卷第41頁至第47頁、第71頁、第53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警卷第73頁至第75頁) 周冠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竊物品 (現金單位:新臺幣) 發還物品 犯罪所得沒收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老子有錢-老子福運包2包 (價值約198元) 無   老子有錢-老子福運包2包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①老子有錢-老子有錢包l包 ②老子有錢-老子新奇包l包 (以上合計價值約178元) 無 ①老子有錢-老子有錢包l包 ②老子有錢-老子新奇包l包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①老子有錢-老子九九包3包 ②老子有錢-財源滾滾包1包 (以上合計價值約396元) 無 ①老子有錢-老子久久包3包 ②老子有錢-財源滾滾包1包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發熱衣1件 (價值約389元) 無 發熱衣1件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老子有錢一招財包8包 (合計價值約472元) 無 老子有錢一招財包8包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①FILA慢跑鞋一雙(價值約1980元) ②妮維雅奇肌雙管精粹凝乳1罐(價值約679元) ①FILA慢跑鞋一雙 ②妮維雅奇肌雙管精粹凝乳1罐 無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止痛藥錠1盒 (價值約399元) 止痛藥錠1盒 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