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允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667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由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甲○○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月底2月初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1 0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而非法持有之,合計持有第二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嗣因另案經警於113年2月15日徵得甲 ○○之同意,在鐵道大飯店(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1207號 房間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 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 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施用(持有
)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刑案呈報單、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913號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本署扣押物品清單3份、扣案 物照片21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供出其毒品來源為蔡長峯,但甲○○於調 查筆錄中供述,與蔡長峯購買毒品係由蔡長峯將毒品放置台 南火車站旁全家超商隔壁巷子內置物櫃,取得毒品後再將錢 放進櫃子內,惟上述地點監視器影像已覆蓋,無法提供警方 調查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8月22日字第 1130532220號函1份(本院卷第121頁)可證,是被告所供既屬 真偽不明,即難認毒品來源有因其供出而查獲,無從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 竟仍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先前多次因毒品案 件經判刑確定,有其前科紀錄表可憑,足認素行非佳,仍未 徹底斷絕與毒品之聯繫,繼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 公克,間接助長毒品流通,對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危害非 微。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持有之 時間未滿2月,暨其家庭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驗餘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且悉與所附著之包裝袋難以剝離殆盡,復為被告犯本 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所持有之毒品, 均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 ,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9所示之物,依卷存證據,難認與本案 有關,亦未據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或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 適法處理,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前淨重 鑑定結果、說明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7.013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67.1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836公克,檢驗後淨重36.989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775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71.7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56公克,檢驗後淨重0.755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128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71.0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91公克,檢驗後淨重0.108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324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68.0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2公克,檢驗後淨重0.303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381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69.3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64公克,檢驗後淨重0.362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497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69.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27公克,檢驗後淨重3.478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146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73.2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767公克,檢驗後淨重5.119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255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72.1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628公克,檢驗後淨重2.235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110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65.2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72公克,檢驗後淨重0.090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046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80.6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37公克,檢驗後淨重0.028公克。 11 電子磅秤1個 12 生理食鹽水注射液4瓶 13 分裝袋1批 14 塑膠鏟管1支 15 注射針頭2支 16 保險套6個 17 玻璃球吸食器15支 18 iPhone手機1支(有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綠色 19 iPhone手機1支(無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紅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