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278號
TNDM,113,單聲沒,278,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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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原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82號、112年
度毒偵字第2697號、112年度撤緩字第530號、113年度撤緩字第3
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驗餘淨重為零點貳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歸仁分局員警 分別於民國112年3月28日23時20分許、112年10月8日10時0 分許,查獲被告楊原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分別扣得其 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計:0.254公克,112年 度安保字第498號)、毒品吸食器1組(113年度保管字第645 號)等物。嗣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269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第二級毒品且屬 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在卷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782號偵卷第46頁),請宣告 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見112年度毒偵字26 97號偵卷第39頁)則為被告所有且係其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 所用之物,請亦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别定 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楊原誠分別於112年3月28日23時20分許,在臺南市新 化區某產業道路旁草叢內;及於112年10月8日10時0分許



,在臺南市○○區○○里○○00號住處內,均以將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以火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各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97號、113年度撤 緩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為本院核閱上揭卷宗查核屬實。
 (二)本案查扣之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254公 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780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毒偵782卷第41 頁)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上開結晶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 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 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 併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 據。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 沒收銷燬。
 (三)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個(見112毒偵2697號卷第35頁扣押物 品清單),被告於警詢時供承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 用之物(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698372號卷第5頁),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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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