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允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40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04、708號、113年度偵字第6561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2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含外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允良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附表所示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經送檢驗結果, 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附表所示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供參,係屬違禁物,爰 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 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經檢察官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而被 告入所執行觀察、勒戒業已終結,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3年6月19日釋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 年月25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112毒偵2405卷第61至6 2頁)。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經送鑑定結果,確 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檢驗鑑 定書在卷可憑,係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另直接包裝上 開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 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均應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案號 扣押物 檢驗鑑定書 1 民國112年10月18日9時許 臺南市北區公園路附近某網友住處 112年度毒偵字第2405號 甲基安非他命針筒1支 (113年度保管字第204號)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0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左列偵卷第37頁) 2 113年3月14日6時許 臺南市○區○○路0號鐵道飯店1326室 113年度毒偵字第604號 甲基安非他命5包(檢驗後淨重1.920公克、2.700公克、0.884公克、0.378公克、0.423公克) (113年度安保字第327號)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6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左列偵卷第26至27頁) 3 113年3月3日2時許 臺南市○區○○路0號鐵道飯店1326室 113年度毒偵字第708號、113年度偵字第6561號 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後淨重0.533公克、0.115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檢驗前毛重0.752公克、0.913公克) (113年度安保字第610號)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7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左列6561號偵卷第27至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