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裕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貳個,驗餘淨重零點參玖貳公克、貳點肆玖陸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裕惟經警查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晚 間10時許,在○○市○市區○○街000號O樓之O居處,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 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60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 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未經宣告沒收銷毀,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字第6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 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 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 ,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均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 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 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