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諺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一點一九五公克、0點五九六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林諺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又該案所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檢驗前淨重1.2 08公克、0.609公克,驗餘淨重1.195公克、0.596公克), 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7月24日7時1 5分許,在被告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5住處搜索時 ,查獲為被告所持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照片5張在卷可稽。又該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定,確 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查,並與被告供述該扣押物為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相合,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無疑。是上開扣案物,既然是第二級毒品之違 禁物,聲請人聲請就驗餘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 ,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應 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 。此外,上述毒品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 收或沒收銷燬之,附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541號
被 告 林諺鋒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林諺鋒經警查獲於民國於112年7月23日19時許, 在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5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31日以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3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6號、第167號為不起 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12年度安保字第961號:驗餘淨 重1.195公克、0.596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29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7985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甲基安非他命2包。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