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20號
TNDM,113,單禁沒,220,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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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昇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二點三○五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 字第5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由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04號裁定強制戒治,嗣經執行6個 月以上後,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9月 7日釋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9月13日, 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等案件 查扣之白色結晶體1包(檢驗後淨重2.305公克),經鑑定結 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 月11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乃係違禁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毛重2.709公克,檢 驗前淨重2.317公克,檢驗後淨重2.305公克),經送鑑定檢 出含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 年8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2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紙在卷可稽(113年度聲沒字第441號卷第79頁)。則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付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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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